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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现已2007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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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车船处理部门挂号的机动车辆、船只(以下简称车船),有必要按照《法令》、《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则交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的所有人或许处理人为车船税的交税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许处理人未交纳车船税的,运用人应当代为交纳车船税。

  第四条 车船税的适用税额,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湖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履行。

  (一)车辆自重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核算,超越0.5吨的,按照1吨核算;

  (二)船只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核算,超越0.5吨的,按照1吨核算;

  (七)按照我国有关法令和我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的规则应当予以免税的在我省范围内的外国领事馆和世界组织组织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七条 对乡村客运车船和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对一起契合下列五项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经县以上(含县级)当地税务机关核准,暂免征收车船税。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则承当了必定的社会福利服务(如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武士等实施免费或优惠搭车)。

  第八条 车船税的交税地址,为车船的挂号地;在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环节扣缴税款的车辆,其交税地址为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所在地。

  第九条 车船税的交税责任产生时刻,为车船处理部门核发的车船挂号证书或许行进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交税人未按照规则到车船处理部门处理应税车船挂号手续的,以车船置办发票所载开具时刻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交税责任产生时刻。对未处理车船挂号手续且无法供给车船置办发票的,由主管当地税务机关核定交税责任产生时刻。

  第十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交纳,在车船税交税责任产生时刻的次月10日内申报交交税款。新置办的车船,置办当年的应交税额自交税责任产生的当月起按月核算。核算公式为:应交税额=(年应交税额÷12)×应交税月份数

  第十一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业务的稳妥组织为机动车辆车船税的扣缴责任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机动车辆车船税。车船税的扣缴责任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交税人不得回绝。

  第十二条 各稳妥组织应于每月10日内向稳妥运营组织所在地的当地税务机关照实报送代收代缴税款陈述表、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据以及当地税务机关规则的其他有关证件、材料,并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税款。

  第十三条 当地税务机关按规则交给扣缴责任人代收代缴手续费。详细事宜由省财务主管部门、省当地税务和湖北保监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则洽谈确认。

  第十四条 各稳妥组织应当严厉按照车船税征管的相关规则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作业。

  第十五条 各稳妥组织应当与当地税务机关树立信息沟通机制,以便稳妥组织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比对、剖析。

  第十六条 车船税由车船挂号地的税务机关担任征收处理。各级车船处理部门应当为当地税务机关供给车船处理等方面的信息,帮忙当地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处理。

  第十七条 车船税的征收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则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鄂政发〔1987〕64号文印发的《湖北省车船运用税实施细则》、2002年12月31日发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湖北省关于外商华裔台港澳同胞出资企业的规则〉的决议》(省政府令第241号)中关于车船运用牌照税的规则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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