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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公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防工程竣工检验存案操作规程(修订)》的告诉

  现将《深圳市人防工程竣工检验存案操作规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人防工程建造处理,优化人防工程竣工检验存案流程,根据《公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处理规则》《深圳市建造工程竣工联合(现场)检验处理方法》《深圳市施行〈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防空法〉方法》等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人防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建造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建造工程竣工联合检验有关规则将竣工存案资料报送人防工程建造处理部分存案。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公民防空功用建筑的防空工程和轨道交通人防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是指经规划和天然资源部分或区城市更新部分同意,以地下空间开发建造为主体,出地上的建筑物仅为疏散楼梯、电梯间、设备房、进口门厅和风井的建造项目。

  轨道交通人防工程是指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区间地道和地铁车辆地下停车场等按《轨道交通工程公民防空规划规范》设防的工程。

  关于轨道交通车站和区间规模内天然构成地下空间,规划主管部分的批复承认其归于轨道交通工程规模的,按轨道交通人防工程存案;不归于轨道交通工程规模的,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统筹人防工程存案。

  第四条人防工程完工后,在竣工检验存案前,建造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基本建造程序规则拟定人防工程竣工检验计划,安排勘测、规划、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检验。在竣工检验报告中需包含检验合格的定论。

  第五条深圳市公民防空办公室担任拟定人防工程竣工检验存案市、区一致的请求资料等,归入竣工联合检验事项就事指南和权责清单,担任轨道交通人防工程和跨区建造项目人防工程竣工检验存案并施行相应监督职责。各区住宅建造(人防)部分担任本辖区其他一切建造项目人防工程的竣工检验存案作业,并依照审验别离的准则合理拟定内部操作流程,处理时限应契合竣工联合检验相关要求。

  第六条建造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专业规范,安排人防工程竣工检验,提出存案请求。建造单位和个人、规划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对所提交的资料承当法定职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施行监督。

  第七条建造单位和个人处理结合新建民用建筑建筑的防空地下室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公民防空功用建筑的防空工程竣工检验存案,需经过市联合竣工检验渠道(以下简称渠道)向项目地点区住宅建造(人防)部分提交如下资料:

  建造单位处理轨道交通人防工程竣工检验存案,需向市公民防空主管部分提交如下资料:

  第八条建造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结合新建民用建筑建筑的防空地下室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公民防空功用建筑的防空工程项目存案资料完全的,在建造工程联合竣工检验时,由渠道推送到人防工程建造处理部分,人防工程建造处理部分对人防工程施行告知性存案,出具《深圳市人防工程竣工检验存案回执》。

  轨道交通人防工程建造单位提交契合规则的存案资料,由市公民防空办公室出具存案定见。

  第九条人防工程日常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加强对已竣工人防工程的过后监督处理,在规则期限内对已存案人防工程展开监督查看。

  第十条人防工程竣工检验存案后,存案处理部分应及时对在线批阅渠道体系推送的电子档案或建造单位申报的电子资料进行保存和处理,并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搜集和存档存案。

  第十三条本操作规程自2022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人防工程竣工检验存案操作规程》(深人防办规〔2021〕1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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