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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新市镇昆仑北路与信友道交口金钟街便民服务中心C区金钟街楼宇招商中心208号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开发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中交诚跃物流园B区1-3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现场操作人员宋*雪(身份证号:2302…………12)正在操作叉车进行作业,叉车出厂编号为0D8113063P4129318:搬运工人王聪于货叉上站立搬运货物,执法人员要求立马停止违章作业,并下达指令书。2023年12月7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2月7日,在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开发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中交诚跃物流园B区1-3库,当事人天津永恒昌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员工叉车操作人员宋*雪(身份证号:2302…………12)正在操作叉车进行作业,叉车出厂编号为0D8113063P4129318:搬运工人王*于货叉上站立搬运货物,上述行为满足涉嫌违反特定种类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操作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金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3年12月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特定种类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证明违反特定种类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操作的现场情况;

  3.《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津辰市监特令[xdt2023]第8号),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

  4.2024年1月2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金辉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反特定种类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操作的事实情节;

  5.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81-202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作业规程》文本的首页、标准前言、标准关键项目指标要求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行为适用的判定依据是国家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标准。

  本局于2024年1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169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严格执行特定种类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企业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定种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企业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案发后立马停止违规操作,并积极努力配合案件调查,且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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